國立臺東大學理工學院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理工學院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要點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7.03.26)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98.03.11)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98.03.17)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99.12.28)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102.11.04)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02.12.09)
10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務會議核備(103.02.27)
一 國立臺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特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訂定本系教師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本系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應依規定每五年接受評鑑一次。免評鑑資格如下: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或國內外等同國家級獎項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五)指導學生參與國際級錦標賽前三名(或等同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經校教評會認可者。(詳細要點另訂之)
(六)擔任國科會計畫或政府相關單位50萬元以上委託計畫,合計10次以上之主持人,每年採計一次。
(七)年滿六十歲者。
三 接受評鑑之教師,須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連同「國立臺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表」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本系辦理初審。初審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將有關資料送院完成評鑑。
四 因借調、休假研究、分娩生產、留職停薪、延長病假或其他重大事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依相關規定延後辦理評鑑。
五 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三項,受評教師應自訂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的佔分比例,其中教學不得低於30%、高於50%;研究不得低於20%、高於50%;輔導與服務不得低於20%、高於40%。計分方式為三項分數之加權平均,滿分為100分,70分為及格且各項不得為零分。以半數以上委員評定及格者為通過評鑑。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教學 (滿分100分)
1. 教學時數:五年平均授課時數符合基本規定,基本分70分,不足0.5小時減20分,不足1小時以上減40分,小數點採四捨五入法。
2. 教學評量:計分方式為五年得分平均點數乘以6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法)。
3. 教學獎勵:獲選系院校優良教師,每案10分。
4. 教學活動:參與校內各項教學計畫、參加教學研討會、擔任各種教學研習活動講師,每案4分。
5. 教學輔導:校內課業輔導、指導學生專題或論文研究等,每案4分。
6. 其他具體事實酌予加減分,但以不超過10分為原則。
(二)研究 (滿分100分)
1. 研究表現:五年內發表一篇論文(包含已接受之論文)或專書,基本分70。已採計接受之論文或專書不得於下次評鑑時重複使用。執行教育部、國科會、本校及其他公私立機構所委託一年期之研究計畫,每案30分(計畫協同主持人每案20分),以兩案為限。多年期計畫,每年視為一案。
2. 學術著作:除(一)中之基本分外,論文發表每增加一篇加20分,專書每增加一本20分。
3. 研究計畫:除(一)中之基本分外,研究計畫每增加一案加20分(協同主持人加10分)。一年期以下之計畫,每案10分(協同主持人每案5分)。
4. 研究獎勵:教育部、國科會、或其他國內外研究獎勵,每案20分;本校研究獎勵,每案10分。
5. 學術活動:舉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每場30分,演講每場5分; 受邀專題演講,每次5分;國內外暑期進修或研究訪問,每次5分。
6. 以上各項依其品質或重要性酌予加減分,每項以5分為限。
(三)輔導與服務 (滿分100分)
1. 基本服務:配合本系各項服務工作及參與各項會議,基本分70分。
2. 校內服務:兼任學校一級主管,每年10分;兼任學校二級主管,每年8分;擔任校院系(所)各種委員會代表,每年每項5分;擔任系(所)導師,每年5分;社團指導、招生宣導、輔導學生就業,每年5分。
3. 校外服務:擔任評審、論文口試、非學術性演講,每案5分;學會服務、教學指導、對外辦理訓練班或其他社會服務,每案5分。
4. 其他具體事實酌予加減分,但以不超過10分為原則。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表
評鑑項目 |
分數 (自評) |
分數 (系教評會) |
分數 (院教評會) |
計分說明(由受評教師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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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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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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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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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權平均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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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教師簽名: 日期:
系主任簽名: 日期:
院長簽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