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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國立臺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6.10.31)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97.03.19)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2次系務會議通過(106.03.23)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3次院務會議核備(106.04.11)

 

 

一、本系為審理所屬教師升等事宜,特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與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凡本系教師符合本標準者,得申請升等。申請人若為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時,應迴避其升等之審議。

三、升等申請人應提送下列資料一式三份交本系教評會審查:

(一)送審取得前一等級後完成之專門著作代表著作一篇,該代表著作須為經審查程序且已刊登之學術期刊論文(含專業著作、作品或專利)。代表著作如係兩人以上合著,應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且需另附合著人證明(合著人均應親自簽名)。送審前之計算係以升等案若經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基準點。

(二)其他已出版之參考著作,非學術性著作不在審查之列。

(三)參與之研究計畫及所獲之研究補助案。

(四)參加各學術研討會情形。

(五)業經審定之新技術或新發明、專利及相關說明。

(六)申請人之研究成果。

(七)本校教師升等申請書

(八)其他有利於申請人之資料。

四、升等申請人提送研究論文須符合或達下列標準:

(一)升副教授至少出版篇經審查之學術著作或專利或作品或技術報告。代表著作應為國際性著名學術期刊或SClEISSCISCI-Expanded等同等級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其餘學術著作為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或經公開出版發行(需有ISBN字號或ISSN字號)者為限。

(二)升教授至少出版篇經審查之學術著作或專利或作品或技術報告。代表著作應為國際性著名學術期刊或SClEISSCISCI-Expanded等同等級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其餘學術著作為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或經公開出版發行(需有ISBN字號或ISSN字號)者為限。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未獲審查通過之申請案,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出申訴之教師須於接到升等審查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標準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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