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台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3.9.22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訂定
96.3.20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96.5.22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
99.6.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04.30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成立系教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違反教師法第17條義務、資遣原因之認定、年資晉薪、重大獎懲、學術研究與休假研究等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助理教授以上七至九人組成之,候補委員二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系教授優先推選為委員,如教授(含當然委員)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時,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教授補足至二分之一,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遴聘原則;其餘不足之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就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推選之。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依序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規定如下:
(一)當然委員以擔任該項職務之期間為任期。
(二)經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期初及期末各召開一次,其他議事之規定如下:
(一)本會審議講師之升等、停聘或解僱、不續聘、重大獎懲之事項等,由助理教授以上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助理教授之升等、停聘或解僱、不續聘、重大獎懲之事項等,由副教授以上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副教授之升等、停聘或解僱、不續聘、重大獎懲之事項,由本會教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上均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審查升等時,不可低階審查高階。
(二)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委員迴避之議案該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三)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