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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實施要點

國立台東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實施要點

93.9.22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訂定

103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正4、5、6、7、8、9、10條通過(103.9.25召開)

106.9.19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

106.9.27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核備

 

一、依據「國立台東大學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訂定「資訊工程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出缺時,依本要點推舉本系下任系主任。

三、在本系連續服務滿三年,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均列為候選人,現任系主任依其意願,得不列入候選名單。

四、在本系服務之專任教師均具有選舉投票資格。

五、本系系主任之推舉方式如下:

(一)由現任系主任或其職務代理人召開系務會議,全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

(二)選舉結果得票最高前二位名單報請理工學院院長圈選一人為下任系主任,並陳請校長依大學法兼聘任之。

六、本系系主任之任期,每任三年,得續任一次。

七、系主任任期一年以上,若對本系業務不適任,經全體專任教師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罷免案,罷免案成立後必須在兩週內由連署人中推舉會議召集人,召開臨時系務會議討論並表決之。

八、罷免程序:

(一)罷免系主任之系務會議必須全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校長免兼之,並依本要點第五條重新推舉系主任。

(二)投票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半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九、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十、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除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已有規定外,由本系系務會議決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核備,並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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